再興中學實驗室起火學生燒傷 家長怒控師長7人結果出爐
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被告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吳昇儒攝)
就讀台北市私立再興高級中學的一名高中生去年5月實驗課下課時,因與同學們操作時失誤,造成頭臉等處12%燒傷,喪失排汗功能。家長得知後,憤而對校長、教師等7人與2名學生(另由少年法庭偵辦)提出過失重傷害罪等告訴。檢察官偵辦期間,家長與校方達成和解,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被告7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家長控訴,去年5月28日孩子在校內操作實驗時,遇到下課時間,林姓教師並未要求學生停止操作實驗,且未在場,導致兩名學生在下課時間仍以打火機燃燒小蘇打粉及糖粉,且在一旁倒酒精,過程中不慎產生火焰,造成自家孩子臉、頸部及右手二至三度燒傷,喪失排汗功能;認定校方及操作學生有責任,對再興中學前後任校長柯文柔、張東勇、生教組組長、設備組幹事、教師7人及2名同學,提出過失重傷害、過失以其他爆裂炸燬物品等告訴。
林姓教師應訊時稱,下課時間有請同學們終止實驗,且學生拿取酒精應向自己申請。另劉姓設備組幹事則表示,林姓教師有口頭申請需要酒精,便依慣例放在桌上。
檢察官調查,5名校方人員經其他人告知,方知實驗室出事,且均為行政人員非擔任實驗時的指導老師,也未擔任實驗室安全管理負責人員。
檢察官偵辦期間,校方與家長達成和解,且撤回告訴;而調閱現場影片發現,起火處僅在鐵盤內燃燒,並未有延燒情形。
檢察官認為,因告訴人已撤回告訴,認定被告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