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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娶越妻再聲請收養繼女 法院看到他的努力准了

台男娶越妻再聲請收養繼女,獲士院裁准。(資料照)

台男娶越妻再聲請收養繼女,獲士院裁准。(資料照)

2025/02/01 15:11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籍男子娶越籍妻子,並聲請收養越妻與前夫所生的繼女,經士林地院經訊問,考量台男與繼女有意願共同生活且互動良好,台男實際上也已積極替繼女安排學習中文等,故裁定准許台男收養繼女。

台男告訴士院,去年8月14日他經越妻同意訂立書面契約收養繼女,並決定聲請認可收養,提供士院戶籍謄本、健康證明、財力證明、在職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越南國司法部收養局函文、結婚證書影本、繼女於越南國居住資訊確認書暨其中譯文等。

士院收案後委由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進行訪視,並透過函覆得知,這名繼女是由越妻與前夫所生,台男又因為膝下無子而有意收養繼女,也希望讓繼女來台團聚,以便就近照顧,然台男前無教養子女經驗,與繼女的相處時間又短暫,也沒妥善規劃繼女來台後的就學計劃,加上繼女在越南被照顧的情況穩定,故暫無出養必要。

士院為進一步瞭解並評估本案的出養必要性,通知台男、越妻及繼女到庭訊問。台男說如果繼女來台讀書,會先把繼女的中文基礎打好,如果語言都可以,也能讀到大學的話就讀,會盡量支持繼女;越妻表示,女兒目前由她的胞姊代為照顧,但胞姊很忙、還要教書,胞姊本身也有小孩,沒有太多時間照顧她的女兒;繼女則稱喜歡來台灣讀書,喜歡在台交朋友。

士院認為,繼女目前僅小學三年級,目前來台時間雖較爲短暫,但已對新生活及學習環境展現期待與歸屬感,且有生母在身邊陪伴也能獲得較好的教養及照顧,況依台男提供的資料可知,這對母女已開始參與國小的中文學習課程且學習狀況良好。

再者,繼女的生父從她出生後就沒有聯繫,她也有很高的意願與台男一起生活,加上台男應可提供繼女妥適的照顧,足認繼女若持續在台接受良好的教養及照顧,比起在越南被阿姨照顧,更為有利,士院因此認定繼女具備出養的必要性,裁准台男收養繼女。

士院並建議台男應採納訪視機構的建議,即接受並完成台北市收養資源中心辦理的「新移民家庭的親職教育與關係經營」、「繼近親家庭的身世告知」等親職教育相關課程,加強對繼親養育的知識並追蹤相關學習的成效,適時增加相關親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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