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針對憲訴法修法提覆議 卓榮泰:立法不得侵害司法權
藍白上月強行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今天提出覆議,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修法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行政院提供)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藍白去年12月在立法院強行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行政院今天提出覆議,預計下午送至立法院。行政院提出三大覆議理由,包括:1、修法妨礙憲法法庭運作,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2、破壞憲政秩序,高度壓縮司法運作空間,違反權力分立。3、影響權利救濟,無法有效解決憲政爭議,喪失權利救濟功能。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院會中表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人民及機關尋求救濟或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卓榮泰指出,修正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對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義。另修正條文第95條規定,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因欠缺過度條款設計制定,原屬憲法法庭案件無法妥善處理,有窒礙難行之處。
卓榮泰強調,我國憲法是採取五權分立的五院體制,憲法機關的權利行使,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的權力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立法對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方式不得過度干預或造成實質妨礙,否則即侵害司法權行使之權力核心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卓榮泰說,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有責任捍衛憲政秩序,並守護人民的基本權利。透過覆議,希望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再次審議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憲政與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並妥善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的訴求,維護憲政體制的健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