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船外洩有毒氣體釀空污 環境部:提計畫加強港區污染物查核
稽查印尼船外洩有毒氣體案,新北環保局協同海巡等單位於現場稽查。(新北市環保局提供)
〔記者陳嘉怡/台北報導〕印尼籍的液化石油船今年二度在台北港靠港卸載,然因操作不當導致有毒氣體「氯乙烯」外洩,檢方今(16)日全案偵結,船長與大副涉犯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嫌,需向國庫支付共1300萬元,給予緩起訴處分。環境部表示,今年11月已研提「港區船舶裝卸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專案查核計畫」,透過加強跨部會查核,督促業者落實相關防制措施。
士林地檢署指出,印尼籍液化石油船在今年8月於台北港卸載氯乙烯時,因疏於注意釋壓設備、清理儲存槽及管線的氮氣設備故障,以致在吹管過程中未能以氮氣進行吹管,而以加壓後的氯乙烯氣體進行吹管,導致有殘餘氯乙烯逸漏污染空氣;且同年10月18日,該船承載氯乙烯再次停靠台北港卸載時,仍疏未注意,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檢測,而未確實進行船上設備檢測、保養及維修,導致再次逸漏污染空氣。今天偵結,依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緩起訴該船船長及大副,須支付公庫共1300萬元。
根據環境部資料,氯乙烯無色氣體,短時間吸入高濃度的氯乙烯會導致暈眩、頭痛甚至喪失意識或致死,長期接觸則可能導致肝臟變化、神經受損等健康危害,為有害空氣污染物,且已被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確定為人體致癌物質;國內則已列管為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限制許可目的用途。
環境部表示,此印尼石油船在二次進港卸載時,已事前部署並啟動檢警環聯合稽查,確認有氯乙烯非法逸散情形後,新北市政府已依法告發。交通部也特別指派航港局及港務公司到場,並依照國際公約、港口國管制及商港法等相關規定裁處,確認該船舶已完成相關疏失改善後准予該離港。
環境部大氣司長張順欽表示,為避免類似案例繼續發生,今年11月已請交通部介接提供全國各港區化學船舶進港及載運資訊,研提全國「港區船舶裝卸有害空氣污染物化學品專案查核計畫」,聯合交通部與地方政府,針對各港區進港船舶加強查核有害空氣污染物的化學品裝卸作業,督促業者落實相關防制措施,維護港區周邊民眾與從業人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