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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若違科偵處分民眾無抗告權 劍青檢改再批司院錯誤立法

劍青檢改進一步發現,司法院錯誤立法,導致人民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都不可提出抗告(或準抗告)。(資料照)

劍青檢改進一步發現,司法院錯誤立法,導致人民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都不可提出抗告(或準抗告)。(資料照)

2024/08/06 14:50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檢察官改革團體劍青檢改,今再批司法院法匠玩法,應再次修法回歸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編」通則,另揪司法院在「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錯誤抄襲「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刻意排除針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權,導致人民一旦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不可提出抗告。

劍青檢改表示,抗告救濟的正確立法模式,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編」的通則,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絕無「獨立抗告權」,當初,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以及立委的《刑事訴訟法》草案版本,都採用正確清晰的立法模式,奉行辯護人只有「代理抗告權」,但司法院打詐新法卻要違章增建「抗告權特別規定」,搞得整部訴訟法一片混亂。

劍青檢改指出,究竟背後原因為何,司法院迄今拒絕回答,只含糊說,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方式,並不代表打詐新法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事實上,這是司法院遭抨擊後,為規避責任而趕緊限縮解釋的「髮夾彎」。

劍青檢改提及,這次修法同時新增「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但司法院不提,反而為了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增建創設「抗告權特別規定」,同時一併增修「科偵處分之救濟權」,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皆和「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如出一轍,其起草設計方向,都是在擴大辯護律師的抗告權,具體方式就是盡可能繞開「抗告編」之適用(或準用)。

此外,劍青檢改進一步發現,司法院新法版本出現一個更嚴重的人權侵害後果,就是在「科偵處分之救濟權」上,因錯誤抄襲「律師筆記權之救濟權」的立法模式和法條句型,導致刻意排除針對「司法警察」違法科偵處分的救濟權,原本行政院《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版本,在學界監督以及學者精準文字設計之下,所有受到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裁定或處分,被告都可以依《刑事訴訟法》提起抗告救濟。

但現行司法院新法的錯誤立法方式,導致人民一旦是受到司法警察的違法科偵處分,全都不可提出抗告(或準抗告)。劍青檢改指出,實務上,絕大多數的違法侵害來自司法警察,新法竟排除救濟,如此侵害人權的新法版本,令人匪夷所思,如今造成諸多爭議和後果,最後受害的是全體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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