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偵查佐驗尿不實免職 敗訴確定慘丟警職
北市警王姓偵查佐採驗毒蟲尿液不實遭免職並移送法辦,王不服興訟,最高行政法院判他敗訴確定,慘丟警職。(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南港分局王姓偵查佐被控替轄區毒品人口採檢尿液時涉嫌採驗不實,懷疑替毒品人口脫罪,1次記2大過免職,但他喊冤乃行政疏漏,絕無故意將尿液調包,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行政法院認為處分法有據,判他敗訴,王男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無誤,仍判敗訴確定,王姓偵查佐確定丟掉警職。
刑責部分,台北市警局依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將王男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處以緩起訴確定,王男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萬元,並完成「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系列課程」9小時。
警方調查,王姓偵查佐原本擔任鑑識採證工作,另兼任轄區毒品人口定期尿液調驗業務,分局發現他採證經常出錯,決定撤換他業務,卻意外查出王男涉嫌對應受尿液採驗人預採尿液,並登載不實送驗紀錄等情形,2021年以他「言行不檢、嚴重影響警察機關聲譽」為由,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將他記2大過免職。
王男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王辯稱,他為了提高所屬分局毒品列管人員強制到驗率,沿襲警察機關長久以來便宜行事的行政疏漏,何來言行不檢?王指出,從未故意進行尿液調包、未經同意擅自蓋用偵查隊小隊長的職名章等行為,所為對公務秩序的損害甚微,他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沒有破壞警譽。
王並舉例稱,他案當事人,如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黃姓副分局長貪瀆案、陳姓警員涉犯強制猥亵罪、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林姓警員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危險罪並拒絕酒測,有的人僅受記過處分,或受記過調職處分,而他未嚴重損害政府聲譽,原處分也未敘明其正當理由即對他予以免職處分,直接剝奪其公職身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免職處分。
台北市府答辯稱,王男承辦尿液採驗業務期間,涉有多次預先採集尿液並分裝多罐按季送驗,以致相關應受尿液採驗人雖有按季到驗,卻仍有檢體送驗紀錄情事;王男另有未依規定以通知書送達應送尿液採驗人、未經同意自取用小隊長職名章,及其所採驗的尿液經鑑定後為非本人尿液等情事,事證明確,經市經局召開考績會決議1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處分合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王男在檢方偵訊時已坦承經過多位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後,已預採尿液多瓶,並預先由採尿人簽名及蓋用指印在黏貼標籤上等相關偽造文書犯行,王男身為執法人員,未依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尿液採驗業務,及多次預先採集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並分裝多罐以不實採驗紀錄,按季送驗行為,確實已損害調驗毒品人口結果的正確性,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市府以1次記2大過並免職處分,並無違誤,至於其他懲處案與本案無關,判王男敗訴。王男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北高行判決無誤,免職處分於法有據,判王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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