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占用陽明山國有土地養狗、栽種作物 北市婦這下慘了
鄭婦二度占用陽明山的國有土地,用來養狗並栽種作物;士院決定依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對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鄭姓婦人占用北市陽明山的國有地長達8年,用來搭建狗場並栽種作物,然她的地上物一度被陽管處拆除,卻再度占用土地以搭建狗場等。士林地考量她不知警惕,幸未造成水土流失,依違反水土保持法中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對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6月。
判決指,鄭婦是在2009年首度占用陽明山的國有地,用來飼養上百隻的流浪狗,同時在土地上搭建狗籠、棚架並栽種作物;陽管處於2017透過提告的手段,強制拆除她的非法狗場。
然陽管處2020年再度派員勘查,又發現鄭婦二度占用同一處國有地,也同樣搭建狗場並栽種作物等,占用面積約為17平方公尺;經陽管處多次張貼公告,要她限期改善未果,決定將她送辦。
鄭婦到案強調她一直有繳土地使用補償金給國有財產局,繳了20年。
然士院仍根據士林地政事務所的測量結果,認定鄭婦犯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且她繳的補償金並非針對所使用的國有土地而繳。
士院最終審酌鄭婦一再占用同一國有土地並擅自墾殖,漠視國家保育山坡地水土資源以減少災害的法令,幸好未造成水土流失,依法對她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