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考社會行政專業科目減至4科 6月上路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相關修正案,地方特考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由原本的6科減至4科。(考試院提供)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地方特考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由原本的6科減至4科,考院院會今通過相關法規修正,新制自今年6月1日起上路。地方特考預定於今年12月7日至9日在台北、桃園、新竹、台中、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14個考區舉行,並自9月10日至19日受理報名。
考試院說明,為使考選策略持續朝專業知能核心化之方向精進,去(112)年3月7日修正發布,自今(113)年起實施之高普考試規則修正案,高考三級應試專業科目以減列2科為原則,其中,衛福部建議將社會行政類科列考之「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2科目合併修正為「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1科目,並刪除「社會研究法」科目,因此自今(113)年起,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減少2科,列考「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等4科。
考試院表示,考量地方特考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相近,其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多比照或參照高普考試設計,基於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參照現行高考三級社會行政類科列考之專業科目,將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由6科調整為4科,列考「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等科目,並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5條附表三修正案,將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減考2科,並自今年舉辦之考試開始適用,以更契合用人機關需求,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