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選立委違法收受政治獻金 前竹北市代陳冠宇緩刑2年確定
前竹北市民代表陳冠宇4年前參選立委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高等院判陳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竹北市民代表陳冠宇4年前參選第10屆立委,被監察院查出陳未經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前,竟偷跑於2019年12月起違法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共165萬元,向檢方告發,高等法院審酌陳坦承犯行、無犯罪紀錄,違法收取的政治獻金也已全數用於立委選舉中,依違反政治獻金法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監察院指控,陳冠宇登記參選第10屆立委選舉,選舉投票日是2020年1月11日。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應該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戶名,報請監察院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不料,陳冠宇於2019年10月22日在銀行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在未報請監察院許可前,即開始收受政治獻金,從同年11月28日至12月31日止共收受5筆政治獻金共165萬元。後來,監察院依陳冠宇申請,2020年1月3日許可陳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10日止以其政治獻金專戶收受政治獻金,同時查出他在許可前,已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向新竹地檢署告發。
新竹地檢署認定,陳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6條第1項「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罪」,將他起訴。
新竹地院認為陳違法事證明確,判刑2月徒刑、緩刑2年。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認定,陳參選立委,應對收受政治獻金規定知之甚詳,卻於監察院許可前即違法收受,惟審酌陳提供監察院查核並無掩飾,亦坦承犯行,之前無犯罪紀錄,且違法收取的政治獻金也已全數用於第10屆立委選舉中,無從中牟利或中飽私囊,改判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