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性影像定義、罰則 立院朝野協商達成共識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防治性暴力相關條文,立法院召開朝野黨團協商,針對性影像定義、罰則達成共識。(圖擷取自國會頻道)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5日)針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等防治性暴力相關條文,召開朝野黨團協商,針對性影像定義、罰則達成共識,最快下週在院會通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但當中有多項條文未達成共識,保留至黨團協商,立法院長游錫堃今晚召集黨團協商,討論相關草案。
在刑法條文部分,關於性影像定義共有4款,其中第2、3款認定,內容有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行為,便算是性影像。在場立委一度因為「或羞恥」3字是否保留進行較長討論,最終仍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版本通過。
刑法相關條文罰則部分,在場立委取得共識,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部分,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規定遺屬犯罪被害補償金為新台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為80-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為10-40萬元、境外補償金為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