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蒐證販毒?男冒名傳女友車震大腿照給她前夫 只吃1罪
陳姓男子為蒐證女友的前夫涉販毒,冒用其他臉書人士身分把女友的露大腿照傳給女友的前夫,陳男為此吃上偽造準私文書罪,台南地院判陳男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與緩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陳姓男子與A姓女子交往時,在台南市新市區某地「車震嘿咻」,陳男以車上行車紀錄器偷拍兩人性愛影像。其後,陳男擷取影像中A女左大腿照片,冒用其他臉書人士身分傳A女大腿照給A女前夫B男,佐證指A女另有其他男人,並要B男提供毒品,作為證據檢舉用。陳男此舉吃上官司。
陳男冒用其他臉書使用者身分傳訊息給B男,台南地院依偽造準私文書罪判他3月徒刑、緩刑2年需保護管束,且在判決確定1年內要接受4場法治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2023年10月26日上午11點許,陳男駕車搭載A女到台南新市區永新路附近涵洞旁空地,他暗中用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偷拍他與女方的兩人車震性愛影像。
之後,陳男為讓A女的前夫B男知悉A女另有男人在交往,陳男又想不要自己是A女男友的身分曝光,他冒用1名吳姓女子名義、從網路隨意找了1張不詳身分的女大頭照當作是吳女,向臉書申請註冊使用者帳號,接著從陳男與A女的車震影像擷取1張A女裸露左大腿的照片,透過臉書訊息(Messenger),利用吳女帳號把此露大腿照片傳送給B男。
陳男以吳女帳號告訴B男,這就是A女在外面另有男人的證據,要求B男提供他毒品。陳男說,他是為了要取得B男與A女兩人販毒的證據,才會冒用吳女身分把A女的露大腿照片傳給B男。
對於陳男被控未經他人同意、散布他人性影像罪,法官調查指,陳男擷取1張A女左大腿照片(未拍到私處)傳給B男,之後收回照片相關訊息,這照片難認定是性影像,且無擴大散布意圖,不構成此罪。
而陳男涉偷拍A女的性影像,也因A女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官只能諭知公訴不受理,讓陳男逃過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