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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腹腔」腫瘤被摘卵巢 25歲女求償300萬敗訴

衛生福利部立台南醫院。(記者王俊忠攝)

衛生福利部立台南醫院。(記者王俊忠攝)

2024/07/06 19:5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25歲的徐姓女子到部立台南醫院接受「腹腔手術」摘腫瘤,她指控,因術後腹痛去其他醫院檢查,發現腫瘤依舊在,但右側卵巢被摘除,求償300多萬。醫檢會認為,廣義「腹腔」手術也包含卵巢,且割下來的是卵巢增生的黃體囊腫,右側卵巢並未全部割除,左側卵巢還在,不影響生殖機能,最後台南地院判徐女敗訴。

徐女聲稱,2013到台南醫院進行疝氣手術,並在2016因右下腹疼痛再次就診,經檢查發現腹腔內有大小約3.9公分的腫瘤,隨後在2017年3月2日的檢查中發現腫瘤增大,醫師建議進行剖腹探查手術,術後醫師告知手術順利完成,腫瘤已被切除。

不過徐女指控,術後右下腹仍感疼痛,隨後前往郭綜合醫院檢查,發現腹腔內腫瘤仍在,且右側卵巢已被摘除。徐女認為醫師未經告知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誤將其右側卵巢認為腫瘤而摘除,所以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共計310萬元。

醫師及台南醫院否認過失,表示手術過程中依據術前的電腦斷層掃描評估和術中觀察,切除的是一個黃體囊腫,而非正常的卵巢組織。術後病理報告也顯示,切除的是良性腫瘤,並非完整的卵巢。

此外,郭綜合醫院和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的檢查報告顯示,徐女的右側卵巢可能已被部分或完全切除,但殘留部分極少,與台南醫院的病理檢查結果一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徐女提供的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醫師在手術過程中存在過失或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手術記錄、病理報告和多次檢查結果都顯示被切除的是黃體囊腫,而非正常的右側卵巢,法院最終駁回了徐女的訴訟,判決被告無過失,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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