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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男被控製毒 台中市刑大無聲筆錄成「默劇」!法官認違反程序判無罪

    台中地院以警詢筆錄有影無聲違反刑事訴訟法,認定無證據力判曾嫌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台中地院以警詢筆錄有影無聲違反刑事訴訟法,認定無證據力判曾嫌無罪,可上訴。(資料照)

    南投曾姓男子涉嫌製造「喪屍菸彈」,檢方依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起訴,台中地院審理卻發現,台中市刑大偵訊錄影只有畫面、完全沒有聲音,解釋是電腦軟體不相容所致,法官認定警詢程序違法、筆錄無證據力,判曾男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曾男2025年8月間,向綽號「番薯」不詳人士購買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的混合液,以及空菸彈殼、丙二醇、甘油等物品,涉嫌在南投住處及台中某摩鐵調配原料、加熱混合,再添加香精調味,分裝成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的電子菸彈,涉嫌製造第二級毒品。

    不料,法院審理時勘驗相關錄影電磁紀錄,發現畫面雖然完整,卻從頭到尾沒有任何聲音,形同一場無聲偵訊,法院函詢查獲曾男的台中市刑大,得到的答覆竟是電腦軟體不相容,因此沒有錄音紀錄。

    法官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也準用相關規定,全程錄音是確保筆錄公信力、保障被詢問人陳述出於自由意志的重要程序,並非警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遵守的事項。

    法官認為,警方不能以電腦軟體不相容為由,免除依法錄音義務,由於本案欠缺錄音紀錄,無從確認警詢筆錄是否忠實呈現曾男陳述,認定相關警詢筆錄不具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依據,且扣案菸彈鑑定報告等,均難以認定曾有依相關比例混合、加熱而製造第二級毒品,認定本案仍存有合理懷疑,判處曾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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