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詐騙當車手收176萬 判2年還要全賠176萬
劉姓男子擔任詐欺車手,前後兩次向謝姓女子收取176萬元,刑事部分依詐欺罪嫌判處2年徒刑,民事也判決要賠謝女176萬元。(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劉姓男子,2023年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該集團在臉書張貼投資廣告,謝姓女子信以為真,前後2次面交176萬元,由劉男持偽造的工作證出面取款,謝女事後發現被騙報警逮獲劉男,劉男坦承犯行,台中地院刑事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謝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劉男要賠17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2023年12月19日前某日起,參與暱稱「林威勝」等人組成的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該集團在臉書張貼投資廣告,佯稱下載「誠實」手機APP可投資獲利,謝姓女子信以為真聯絡,第一次先約在2023年12月19日晚上台中面交86萬元,得手後又約2024年1月4日上午9點多在西屯區大信街面交90萬元。
兩次都由劉男持偽造的工作證和收據取款,並將176萬元交給詐團上手,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謝女事後發現被騙報案查獲劉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有謝女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誠實」手機APP畫面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偽造「現金繳款收據」及工作證翻拍照片為證,劉男也坦承犯行。
台中地院指出,劉男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率爾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且取款金額達176萬元,審酌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謝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劉男在台中地院審理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同意由法院直接判決,中院認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同自認,認定劉男犯行與謝女所受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判決應賠176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