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稽查固定污染源發現2業者「定檢做半套」 最高恐罰2000萬
台中市環保局近期加強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查核。(環保局提供)
環保署「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明訂「好學生條款」,鼓勵公私場所業者做好自主管理,但台中市環保局近期加強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查核,發現部分業者未依核定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執行檢測,已違反空污法,要求限期改善,複查不合格將開罰10萬到2000萬元。
環保局表示,「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簡稱固定污染源檢測及申報辦法)是針對有空氣污染排放的固定污染源業者,尤其是列管對象,要求業者定期檢測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包括半導體、鋼鐵廠、發電廠、鑄造廠、焚化爐、電鍍、鍋爐等業者,台中市約有1900家。
依據固定污染源檢測及申報辦法,業者須於檢測前7日完成檢測期程申報,並依核定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計畫執行定期檢測,且於檢測完成後30日內上網申報檢測結果,始完成完整的定期檢測程序。
環保局近期查核發現2家業者未依規定操作,檢測時原(物)料使用量未達檢測計畫規定等違規,也查出有業者仍停留在過去「委託檢測公司到廠完成檢測即可」的觀念,直到環保局到場查核後,才了解定期檢測除取得檢測數據外,更重要的是確認檢測過程及操作條件符合核定計畫,以確保數據能真實反映製程排放情形。
環保局指出,常見違規情形有3大類,1、檢測期間原(物)料使用量未達檢測計畫規定,2、污染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未依核定範圍運轉,3、未確實紀錄檢測期間原(物)料投入情形,導致檢測結果無法真實反映製程污染排放狀況,影響檢測數據代表性。
環保局強調,定期檢測數據是評估污染防制設備運作成效及製程排放狀況的重要依據,也是政府掌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排放的重要參考,若檢測流於形式或未依規定辦理,失去監測意義,也違法,已針對查獲缺失案件,依法要求限期改善,後續也將持續加強查核。
台中市環保局近期加強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查核。(環保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