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12歲小女友洗澡照還向4友人兜售 離譜男判3年要關了
南投林姓男子交往12歲小女友,卻竊錄洗澡全裸照,還因缺錢向友人兜售,台中高分院雖撤銷一審判決,仍判兩罪合併執刑3年。(記者陳建志攝)
南投林姓男子,2023年認識一名12歲少女並交往,林男卻趁少女洗澡並與他以通訊軟體視訊通話時,竊錄少女洗澡全裸影像,隔年2月因缺錢花用,竟向4友人以150元兜售該影像,少女事後得知報案,林男一審遭重判7年2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二罪應分論併罰,加上適用法條有誤,改判3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2023年9月29日起,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2歲國中少女,兩人後來並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林男卻在同年11月間某日晚上,趁少女洗澡並與他以通訊軟體LINE視訊通話時,竊錄少女正在洗澡、全身裸露的性影像。
不料,隔年2月間,林男因經濟困頓,竟向4名友人兜售,以每人150元的代價,透過LINE傳送或當場播放少女的性影像,不過最後僅1人付150元給林男,事後少女得知向警方報案因而查獲上情送辦。
南投地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法官依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林男不服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林男竊錄少女洗澡、全身裸露性影像,其犯罪時間和販售本件性影像相隔3、4個月,且竊錄本件性影像時,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彼此並未交惡,因此販賣少年性影像犯行,是另行起意,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原審適用法條有誤,撤銷原判決。
台中高分院審酌,林男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願與少女和解,不過尚未達成和解、賠償,也未取得少女與家人諒解,依觸犯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1年6月,販賣少年性影像罪,判處2年,合併執行3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