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通過」排隊汽車 交通隊開「超車」紅單被法官打臉
台74線快速道路匣道。(資料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74線快速道路上汽車下匝道時,遇到平面道路是紅燈時,依序排了一整排的汽車,此時黃牌、紅牌等大型重型機車從旁呼嘯而過,有汽車駕駛看不過去,提供行車記錄影像檢舉,烏日分局直接告發機車陳姓所有人「違規超車」裁罰3000元及記違規點數1點,但這種裁罰被法官打臉,法官表示,一排汽車都在停等紅燈,機車這種行為不是「超車」,而是「通過」,判決罰單撤銷。
台中地院行政庭法官張升星進一步解釋,兩車行進間,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是為超車,至於後車如係由正在停等紅燈管制之前方車輛「側方通過」並超前,再停等紅燈管制,則不屬超車行為,烏日分局以陳某「行駛快速公路違規超車」之違規行為,據以裁罰,其認事用法,即有違誤。
判決書指出,陳男騎乘大型重型機車(黃牌),2018年9月18日上午行經烏日區台74線快速道路,在北上成功匝道下匝道時,平面道路環河路三段正顯示紅燈,汽車駕駛魚貫停下排隊在匝道上等後紅燈,陳從整排汽車的右側呼嘯而過,被一部汽車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拍到而告發,烏日分局員警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開單告發,裁決所裁罰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法官勘驗行車紀錄器,7:48:02時至7:48:06時,陳某機車從該車右側縫隙,一路超越正在依序排隊下匝道之汽車。此行為也別於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超車之違規行為,逕行開出這種罰單,認事用法有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