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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男半夜騎機車下坡自摔 酒測值破1近爛醉「這理由」無罪

    李男「騎乘」機車行經至橋樑處時,疑因不勝酒力自摔。(記者陳彥廷攝)

    李男「騎乘」機車行經至橋樑處時,疑因不勝酒力自摔。(記者陳彥廷攝)

    屏東縣泰武鄉李姓男子去年3月31日凌晨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卻不勝酒力在途中自摔,警方到場進行酒測確定李男血液酒精濃度超標,但他卻辯稱機車「已故障」,是靠「重力」下滑,屏東地院認其騎乘為「無動力」車輛,加上檢警所提證據不足,判李男無罪,可上訴。

    李男3月30日下午開始在友人家暢飲,喝到半夜已酩酊大醉,卻仍執意騎機車上路,在行經萬安國小大門的長下坡時,疑似不勝酒力,於半途自摔,警消獲報前往處理,消防局先到場將李男送醫,警方隨後至醫院進行酒測,沒想到酒測值竟高達1.03毫克,已幾近爛醉程度。

    原來,李男突發奇想靠著重力「嚕下山」,面對警察詢問,也坦承酒後騎乘機車,但強調機車因故障引擎發不動,只好利用當地下坡路段,以滑行的方式移動;警方認定李男酒駕,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程度,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檢方並提起公訴。

    屏東地院認為,刑法所規定酒駕,其動力交通工具應由機械力運作,若車輛未發動,或發動後以手牽、腳撥等方式進行移動,均難認與「駕駛」行為相符。李男接受檢警詢問及法院審理時,拿出「檢修全車線路」、「火星塞」、「機車無法啟動」的機車行單據,證明案發當時機車處於無動力狀態。且本案員警前往處理事故現場時無密錄器畫面,檢方也無法證明過程中李男有酒後騎乘動力交通工具的情形,難以認定李男酒後駕駛事實,應予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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