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連續上班不休假 雇主挨罰訴願遭駁
屏東餐飲店員工自願連續工作不休假以增加收入,遭屏東縣政府開罰2萬元。(記者侯承旭攝)
〔記者侯承旭/屏東報導〕屏東某餐飲店的員工自願連續工作21天不休假,雇主遭屏東縣政府開罰2萬元,雇主不服提起訴願,遭勞動部駁回。
屏東縣政府去年執行勞動檢查,發現該餐飲店有員工連續工作21天均未休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開罰2萬元。
雇主認為經營的是小本生意,對勞動法令不甚了解,政府也沒有加強宣導,且該名員工自願要求連續上班不想休假,以增加收入,所以沒有排休假,對屏東縣政府的開罰不服,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勞動部審議後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另40條規定除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勞動部指出,雇主對勞工出勤工作等情形本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縱經勞工同意,雇主仍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屏東縣政府的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