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持續嚴辦毒駕 預防性聲押獲准17人
新北地檢署。(資料照)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預防性羈押修正規定,於5月13日公布並自15日起施行,條文將刑法第185之3(如毒駕、酒駕)案件,列入得預防性羈押範疇;由於近日新北地檢署轄區內頻繁出現毒駕案件,例如王姓男子在中和涉嫌施用毒品駕駛小客車肇事,致民眾一死一傷;新北檢今表示,自5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針對轄區內發生的毒駕案,聲請預防性羈押,總共押了17人,將持續結合警方強力查緝毒駕。
新北檢指出,近期轄區除上述王姓男子毒駕致死案外,另外,洪姓被告於5月24日在板橋民生路2段,涉施用毒品後駕駛自小客車自撞島;蔡姓被告於24日在中和區連城路涉嫌施用毒品後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為警攔檢逃逸自摔:程姓被告於27日在永和區保順路往環河西路方向,涉嫌毒駕開車,為警攔檢逃逸,造成執法員警受傷等案。
新北檢表示十分重視這類毒駕案件,經警移送後,由內勤檢察官詳細訊問,並審酌案情及證據,援引預防性羈押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押獲准,自5月15日起至5月31日止,總共押了17人。
新北檢強調,將持續依高檢署指示,落實「全國毒駕專案」執法方針,結合警察機關強力查緝毒駕,對於漠視公共安全的毒駕行為,必依法從嚴從重追訴,絕不寬貸,對於造成民眾危害的毒駕案件,更將援引預防性羈押規定,積極聲請羈押,避免再犯,守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