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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不好租屋處點火釀1死1傷 男穿短裙自首依殺人罪判8年

    曾男縱火後身穿女裝到派出所自首。(資料照)

    曾男縱火後身穿女裝到派出所自首。(資料照)

    25歲曾姓男子去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新莊區租屋處縱火,致同樓層另名吳姓女租客送醫不治;曾縱火後不久,男扮女裝前往派出所自首坦承放火。新北地院今依殺人罪判處曾男8年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10月2日凌晨2時50分許,曾男疑因精神疾病及心情不佳,以打火機點燃房內隔簾,火勢延燒至周邊物品及建物,致使隔壁住戶吳女因一氧化碳中毒併吸入性燒灼傷導致呼吸衰竭死亡,吳女男友亦一氧化碳中毒,因及時送醫救治救回一命;曾男犯案後身著短裙離開租屋處,隨機拜託路過不認識的機車騎士載他前往附近派出所報案。

    檢方當初依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曾男,新北地院收案後認為案情涉殺人罪嫌,變更起訴法條,由國民法官審理。

    合議庭認為,曾男先前曾因於屋內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品,經判刑確定,本案發生時,屋內有許多易燃物,他主觀上能預見點火後將延燒建物,且他縱火時間在凌晨2時50分,為一般人熟睡、縱遭遇危險亦難以及時逃離時間,他可預料到點火後可能因火燒或濃煙致人死亡的結果,卻在點火前未事先向鄰居示警,或進行任何防免措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合議庭判定,曾男所為構成殺人、殺人未遂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但在警員尚不知何人犯罪前,主動前往派出所坦承放火,符合自首規定,依法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曾男所為是基於不確定故意,惡性較直接故意為輕,於犯案時受過往施用毒品咖啡包影響(未達減刑程度)刺激,並審酌他的犯案手段、與被害者無特別仇怨,犯罪後有按鄰居門鈴,使鄰居得以及時撥打119前來滅火,於偵審中坦承客觀行為,精神鑑定報告認為他再犯風險不低、前科素行、家庭成長背景、被害者家屬所受痛苦,及檢、辯、家屬意見,量處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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