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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稽查代駕契約 業者不得以概不負責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稽查代駕服務契約。(新北市消保官辦公提供)

    新北市消費者保護官辦公室稽查代駕服務契約。(新北市消保官辦公提供)

    2024/12/11 10:40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年底尾牙將近,民眾酒後找代駕機會也增加,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聯合交通局,審查新北市境內提供代駕服務的3間業者定型化契約,稽查結果發現僅有台灣智慧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55688)使用之定型化契約符合規定。

    消保官辦公室指出,交通部為減少代客駕車服務業者與消費者使用代駕服務的消費糾紛,已於2010年6月1日公告「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止業者使用代駕服務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即規定「不得以『概不負責』之記載,排除代駕服務業者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然而新北市消保官與交通局詳閱3間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後,發現群悅科技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約定消費者於代駕人到達約定地點前取消契約時,仍須加收取消費用;並約定「乘客未核對代駕者身分、乘客未告知車況等,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均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另外大豐交通公司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則是未記載業者基本資料、代駕服務業者對於發生事故之後的賠償應負連帶責任且未揭露保險內容,更規定「消費者若未說明車輛狀況等問題,因而發生損害時,業者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上述免責條款似已違反「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規定而無效。

    消保官提醒消費者,若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符合「代客駕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以依消保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主張應記載事項構成契約內容,或主張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對這次行政調查結果,消保官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函請業者所在地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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