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歲童遭母悶死 外祖父母陷「被告」或「被害人」家屬爭議
許婦面對鏡頭不發一語。(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一名許姓單親母親(在押)前年先悶死6歲兒子,自己再輕生,獲救後被依殺人重罪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判許婦16年5月刑,全案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3日開庭,告訴代理人突然要求把許婦的雙親、也就是男童的外祖父母的身分,從「被害人家屬」變更成「被告家屬」,但遭許婦律師反對。
檢警調查,許婦與前夫離婚後,雙方約定輪流照顧小孩,一人一週,但案發前,許婦以各種理由不讓小孩回到前夫家,並編造小孩打疫苗不舒服等理由向老師請假。前年10月19日晚間,許婦悶死兒子後留遺書輕生,學校雖通報許婦前夫,但等到警方破門而入,男童已過世,許女送醫後獲救,被新北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審理時,許婦律師團主張,許婦遭逢親人過世、負債、婚姻失敗、失業等打擊,雖察覺自己精神狀況出問題,因擔心有精神疾病被嫌棄而未求診,案發時重度憂鬱症發作輕生,因不信任前夫與娘家、不忍小孩獨活而下手犯案,犯後自首,並感到懊悔,若重來一次不會再做這樣的決定。
許女律師團爭取許女因精神疾病致辨識與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適用刑法19條不罰或得減輕其刑,且她犯後自首、情堪憫恕,希望能減刑。但檢方認為,依據醫院鑑定報告,許婦犯案時並無因精神疾病等影響,致辨識與控制能力有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且案發後,檢警早已鎖定她涉案,不構成自首規定,不應給予減刑,建議量處17年到20年之間徒刑。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許婦16年5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
高院13日開庭,法官要求釐清男童的外祖父母究竟是被害人家屬,或是以許婦雙親身分成為被告家屬。告訴代理人認為,許婦雙親之前開庭時都未替孫子說話,反而替女兒求情,不應再列為被害人的家屬;檢察官更痛批把許婦雙親當成被害人家屬,是一種訴訟技倆。許婦的辯護律師則主張男童的外祖父母是被害人家屬,而非被告家屬。但法官認為,應探究許婦雙親意願,究竟要當被害人或被告家屬,不應由律師或告訴代理人自行主張。
此外,許婦聲請進行量刑鑑定,盼委託台大調查她的人格特質、家庭關係等因子,並強調案發時屬於自首;檢察官則駁斥許婦的聲請在一審國民法官專庭時,都已說明不採的理由,上訴卻仍主張量刑不當,並認為許婦是為了報復前夫才殺害兒子,不適用其情可憫的減刑條件。由於12日為準備程序,法官定5月2日上午再行審理,並進行延押訊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