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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女駕駛被控撞機車 法官認碰撞位置有疑義判無罪

遭告過失傷害,法官依碰撞位置、傷處判無罪。(資料照)

遭告過失傷害,法官依碰撞位置、傷處判無罪。(資料照)

2024/10/06 14:04

〔記者蔡政珉/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鄭姓女子遭檢方指控,去年在苑裡鎮中山路口與一輛機車發生碰撞,涉及過失傷害,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依車輛車頭劃記的碰撞位置與機車後方有落差;另外機車騎士腳踝受傷部位是否因車禍造成存疑,判處鄭女無罪。

依檢方起訴資料,鄭女事發當時沿苑裡鎮中山路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靠近路口於機車停等區內撞擊陳男所騎乘機車,陳男因右側踝部挫傷提告,檢方認為鄭女涉過失傷害罪。

鄭女於警詢時稱,車輛有自動駐車功能(Auto Hold),停等紅燈時煞車會自動啟動,要重新踩油門才會向前移動,並未撞到陳男。

法官審理後,陳男表示機車後座握把左方下緣處與鄭女發生碰撞;但法官認為陳男所指碰撞高度與鄭女車輛車頭處位於車頭右方下氣壩上緣及下緣處,碰撞位置有差距,認為兩車是否發生碰撞確屬有疑。

另外,陳男就醫所出示的資料為右側腳踝「外側」受傷;法官認為,依經驗法則,此案機車撞擊方位為陳男身體左側,或是與此案機車有所接觸,始會受有撞擊右側身軀內側(靠近此案機車處),認為陳男受傷與是否為此案事故有關也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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