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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前女友照片詐騙男網友 男得手3千元被判刑

    基隆地院審結,認定洪男觸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審結,認定洪男觸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4/12/11 15:0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21歲洪姓男子利用簡姓前女友的照片及暱稱登入交友軟體,與郭姓男網友結識,並交換換LINE,讓郭男誤以為是與簡女交談,並向郭男商借3300元。洪男得手後,不理郭男訊息。直至郭男向簡女查證,方知上當,憤而提告。基隆地院審結,認定洪男觸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警調查,洪男未經前女友同意,就將其照片放在交友軟體及自己的LINE上面,讓人誤以為是簡女本人使用。洪男再以前女友身分,透過交友軟體,結識郭男,並以急需繳納車貸為由,陸續商借300、3000元。

    洪男等郭男將款項匯至的銀行帳戶後,就直接將LINE的大頭貼換成自己的照片,且不再理會郭男訊息。

    郭男不堪損失,利用IG搜尋到簡女照片及暱稱,聯繫上對方後,方知自己上當受騙,憤而提告。

    檢警偵訊時,洪男坦承犯行表示自己確實有利用前女友的照片及暱稱,騙取郭男匯出3300元。檢察官訊後,依涉犯詐欺取財罪將洪男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洪男缺乏法治觀念,詐騙郭男財物以觸犯詐欺取財罪,考量雙方已經調解成立,且已履行賠償,故判處洪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另因洪男並無前科紀錄,且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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