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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偷挖保安林14顆竹筍 被判刑6月吞罰款51萬元

    基隆一名60歲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鏟刀前往中正區某保安林內,偷挖14顆竹筍,離去時被民眾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基隆一名60歲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鏟刀前往中正區某保安林內,偷挖14顆竹筍,離去時被民眾發現報警處理。示意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

    2024/11/17 15:0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60歲翁姓男子今年5月17日下午,持鏟刀前往中正區某保安林內,偷挖14顆竹筍,離去時被民眾發現報警處理,最終被函送法辦,並查扣鏟刀及竹筍。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翁男觸犯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罰51萬元,查扣鏟刀沒入,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翁男明知該片保安林為國有土地,屬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管理,卻於案發當時持著鏟刀前往該處竹林內,挖取14顆竹筍。

    翁男走出來後被陳姓民眾發現,隨即通報警方,查扣鏟刀及竹筍,並轉知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

    檢察官偵訊時,翁男承認有持鏟刀到竹林內挖取竹筍,也知道該片土地為國有地。訊後,檢察官依森林法中第52條第1項第1款在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將翁男起訴。

    法官認為,翁男恣意竊取國家森林資源,已對國家財產及森林保育工作造成一定程度損害,已觸犯保安林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而翁男犯後坦承犯行,且竊取的森林副產物性質並非貴重價值、低微,犯罪所生實害難認重大,其情可憫。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翁男犯後尚見悔意,惡性亦非重大,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5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3千元折算1日,扣案鏟刀沒收。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翁男觸犯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罰51萬元,查扣鏟刀沒入,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翁男觸犯森林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罰51萬元,查扣鏟刀沒入,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昇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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