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損失輕微和解 卻因拒認罪被重判將入監
嚴男因細故放火,雖然損失輕微,又無人受傷,仍被重判定讞,橋檢將通知他入監執行。(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嚴姓男子僅因認為黃姓男子言語挑釁,竟涉嫌騎機車到對方住處前潑灑汽油點燃,但不久即撲滅,事後並賠償和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依公共危險罪,判刑4年定讞,他不服上訴被駁回,即將入監執行。
法界人士表示,嚴姓男子縱火案沒人受傷、財務損失輕微,若能坦承犯行,依法會減輕其刑,但因被告拒認罪,錯失輕判機會。
判決書指出,2021年10月12日凌晨4點多,被告嚴男因受黃姓男子在IG上留言刺激,騎機車前往黃男位於旗山區住家,涉嫌朝一樓前腳踏墊、騎樓紗門等處潑灑汽油,陳姓鄰居聽到轟燃聲報警撲滅,所幸未波及屋內和主結構,財務損失有限,屋內當時無人,沒有人受傷。
事後嚴男被橋頭地院依公共危險罪重判4年;他上訴指出,他放火沒有要燒燬房屋,放火後曾致電派出所通報火災,只想燒燬物品,並已賠償和解,要求從輕發落。
高雄高分院審酌嚴男否認涉案,其辯稱放火後報警也非事實,犯後態度明顯不佳,雖然和解賠償,仍維持原審判決,他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橋檢將通知他到案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