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回溯推算超標被訴 法官:不能一概而論無罪定讞
鍾男因回溯推算被認定酒駕起訴,高雄高分院則認為推算方式不能一概而論,仍然維持無罪判決。(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鍾姓工人酒駕發生擦撞,無人受傷,但警方抵達檢測,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回溯推算他開車上路時應為0.28毫克超標,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後獲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每個人體質不同,回溯推算方式未必準確,仍判決無罪並定讞。
檢方指出,2021年12月13日下午2點,鍾男在高雄市美濃區某處工地飲用啤酒後半小時,駕駛大貨車外出,在四點多行經屏東市建國路與大溪路岔路口,不慎與王姓男子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所幸沒有人受傷。
警方抵達檢測,黃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1毫克,回溯計算他開車上路時,酒測值為0.2843毫克(以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超過標準值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但被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調查,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方式,是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的報告,但距今已長達30年,年代久遠,依目前科學進展是否仍可供參,不無疑問。
況且,酒後代謝率推算方式,與個人體質、健康狀況及生活習慣等因素息息相關,不能一概而論,而報告內也無資料足以合理推斷代謝率數值正確與否,基於罪疑唯輕原則,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事實認定。
此外,鍾接受進行直線測試時,並無左右搖晃、腳步不穩、離開測試的直線、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手腳部顫抖、用手臂來保持平衡等情形,因此維持無罪判決,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