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碼寫在提款卡上 粗心女子險成詐騙集團代罪羔羊
橋頭地方法院。(記者蔡清華攝)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郭姓女子因經常忘記提款密碼,索性直接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前年4月間將兩張提款卡遺失後,警察找上門,被當成提供詐騙集團銀行帳戶洗錢的共犯,遭檢方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發現,郭女帳戶一直是她頻繁使用的薪資戶頭,與一般詐騙帳戶有異,採認郭女說詞,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被告郭女前年4月2日前,在不詳處所,將其所開立之合作金庫帳戶及彰化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財物之用。接續有3名被害人誤信詐騙集團話術,將9萬至8千餘元多筆累計數十萬元的金額,匯入郭女2帳戶內,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通知她到案說明。
郭女到案稱,因不確定帳戶是否遺失,曾向銀行通報,一度對是否掛失舉旗不定,她說,習慣將密碼寫在提款卡上,可能遭不詳人士撿走而被濫用,發現遺失後,旋即撥打電話給多家銀行,也致電165及報警;況且彰化銀行帳戶為薪資帳戶,沒有必要交出該帳戶,造成我自己無法提領薪資的困擾。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被告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雖未能善盡保管之責,終致遭不明人士持以為詐欺取財之利用工具,容有輕率、疏失之處,但此與被告有無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仍屬有別,自不得據此認定被告有故為提供帳戶、提款卡供人使用之行為,判郭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