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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案參選爭議中選會抗告被駁 花蓮議員周駿宥保住參選資格

    花蓮縣議員周駿宥。(記者花孟璟攝)

    花蓮縣議員周駿宥。(記者花孟璟攝)

    花蓮縣無黨籍議員周駿宥拚連任,因酒駕被判刑3個月,登記前尚未執行完畢,中選會審定後認定他不符合選罷法規定,不予以登記;周駿宥提假處分盼保全參選資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22日裁定准許暫列候選人名單;中選會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周駿宥確定可登上選舉公報列為候選人。

    周駿宥曾任2屆吉安鄉民代表,並連任2屆議員,今年登記參選第5選區議員。周男今年初酒駕被警方攔查移送,花蓮地院採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公共危險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花蓮地檢署6月26日通知他到案執行。

    中選會認為依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刑期尚未執行完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因此不准予登記。

    周男向北高行法院聲請假處分,請求暫准以候選人身分參與選舉活動。北高行認為,立法院於6月12日增訂,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的自由刑,不受選罷法此條限制範圍,周有可登記參選的解釋空間,「本案訴訟」的判決結果尚難預料。

    北高行指出,若於選前駁回周駿宥的假處分聲請,周男將無法列為候選人參與選舉,即使周駿宥日後勝訴,也無法彌補他喪失參選機會的損失。

    反之,若暫准周駿宥參選,雖可能增加選務負擔,日後若周男敗訴,仍有撤銷候選人登記、提當選無效訴訟,不至於造成無可回復的損害,故有暫時保障周駿宥參選權的必要,裁定准許。

    中選會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周駿宥已於115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可見在中選會115年10月16日審定及尚未公告候選人名單前,周駿宥已不具有選罷法第26條第9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消極資格,周駿宥於本案訴訟有較高的勝訴可能性,原裁定並無違誤,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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