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於防範害行人跌斷門牙 竹市文化局判國賠

疏於防範害行人跌斷門牙,竹市文化局被判國賠。(記者蔡彰盛攝)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市蘇姓男子111年行經文化中心停車場旁人行步道時,被地面水管絆倒摔斷門牙多處受傷,憤而訴請國賠45萬餘元,新竹地院審理發現文化局改建文化中心卻未做防範措施,判賠6萬6千餘元。
蘇男說,111年10月10日晚間近10點,他徒步行經新竹市文化中心停車場旁人行步道時,正逢文化中心改建期間,惟施工單位便宜行事,未設置圍籬,他被移植樹木開挖而浮出地面的水管絆倒,因而右上大門牙斷裂、右下眼眶處擦傷、上唇黏膜約2公分長撕裂傷、右手肘及雙膝挫傷、脖子扭拉傷等傷害。
經長期復健治療,蘇男目前仍無法正常管理一切事務,請求國家賠償治療及療養費10萬元、植牙費12萬元、手錶維修費3萬8千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45萬8千元。
新竹市文化局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文化局既為該人行步道設置管理機關,其設置步道供人民步行使用公共設施時,本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義務,應積極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然其於文化中心改建期間,對人行步道上水管未做任何具體防範措施,致蘇男在使用人行步道之際,遭水管絆倒而身體受傷,文化局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最後法官判治療及療養費1萬5978元、手錶維修費2萬900元、精神慰撫金3萬元,總計6萬6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