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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花錢找離婚證人 法官判離婚無效

上網花錢找離婚證人,新竹地院判決離婚無效!(記者蔡彰盛攝)

上網花錢找離婚證人,新竹地院判決離婚無效!(記者蔡彰盛攝)

2020/07/24 23:43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台灣近年來怨偶有增加趨勢,新竹地院傳出一起在網路找離婚證人,卻遭法官推翻其離婚登記效力案件,原因是一時衝動辦離婚,事後悔恨的陳女,想起當時因找不到人願意當離婚證人,先生於是上網去找「專業離婚證人」,陳女主張她根本沒見過證人,於是向新竹地院訴請確認離婚無效,法官也認為,證人一定要確知夫妻有離婚真意,才有作證的效力,不能只收錢當人頭證人,判決本案離婚無效。

陳女說,去年9月20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先生張男在網路上自行搜尋「離婚證人」網頁,並自行聯繫、接洽該網頁平台,並依網頁說明以郵寄方式,取得2名證人於離婚協議書上的簽章,自始至終她跟2名證人素不相識,更未聯繫,2名證人從未親自到戶政事務所協同完成離婚登記,或以其他可能方式,親自見聞她確有離婚真意,因此她主張未符離婚要件,請求法院確認離婚無效。

法官指出,民法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法官引述最高法院判例指出,所謂2人以上證人簽名,固然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才能做證人,但無論先前或事後簽名的證人,都必須直接見聞離婚當事人雙方有離婚之合意,並願負責證明者,才能當證人。倘若證人只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卻不知夫妻間有無離婚之合意,自不能充任證人。

此外,民法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是離婚的法定方式,而2人以上之證人,必須親見、親聞夫妻雙方均有離婚之真意及合意,不得僅依他人(含夫妻之一方)轉述,否則兩願離婚即為無效。

法官調查,本案2名離婚證人都坦承,他們簽離婚協議書時,上面都是空白的,夫妻也都還沒簽名,且都不認識夫妻,也都沒有確認過夫妻離婚的意思,因此法官認定本件兩願離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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