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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男大生約女大生讀書變性侵 判刑4年6個月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3/06/07 16:35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縣某大學法律系李姓男大生,2019年10月某日透過網路聊天軟體認識他校女大學生,兩人初見面相約到李男租屋處讀書,李男竟在討論功課之際,強行撫摸女子胸部、大腿,女子曾拒絕說「這是強制性交」、「你是學法律的應該知道」,李男卻仍以手指性侵得逞、還用生殖器磨蹭等猥褻,女子急忙推開後逃走,向友人求助後報警。嘉義地方法院近日判決,認為李男無視女子口頭抗拒、身體阻止還強行性交、猥褻,判處4年6個月刑期,全案可上訴。

此案前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女子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發回續行偵查,2021年10月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李男。

庭審時李男辯稱,兩人之間有些曖昧時才撫摸對方,沒有違反女方意願,且該宿舍外有機、汽車、住戶往來出入,女方可奪門而出、對外呼救或報警,且女方還應他的請求起身讓他觀看大腿比例,女方還拿手機測量他的陰莖長度等,沒有出現急促、慌張、驚恐情形。

合議庭法官調查,兩人案發前不認識,交友軟體認識後電話聊天才進而見面,被害女子在李男摸胸部時,曾將他的手撥開,還說「不要這樣子」、「正經一點」等,但因當時被嚇到,一度佯稱去廁所、讓李男冷靜,而應李男要求讓其看大腿比例、拿手機量測陰莖等,是因不知道不照做會不會怎麼樣才做、拖延時間的權宜之計,且事後女子以IG向學長求救、還有創傷後壓力症,都有訊息、就醫紀錄、證人證詞為證。

法官認為,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她(他)說願意才是願意!」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如為何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事後態度自若等,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因而認定李男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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