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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100元蒐集郭台銘連署書 嘉義2男被判刑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

2024/10/02 13:47

〔記者王善嬿/嘉義報導〕嘉義1名羅姓男子為協助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郭台銘、賴佩霞通過連署門檻,以連署1張100元,向林姓男子行求期約賄賂,並邀約林男向他人蒐集連署書,被嘉縣檢警調查獲起訴,嘉義地方法院認為羅、林2人犯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行求賄賂罪,各判刑6月、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判決書指出,羅男去年10月17日用LINE聯繫林男到嘉義市南門市場公園見面,告知連署1張可得100元,邀約林男向他人蒐集連署書,林男回應願意連署,且應允幫忙邀集連署書,收下羅男交付9張空白連署書,羅男另向邱姓友人及其妻子邀約連署,期約每名連署人可得100元之賄賂,邱妻拒絕,邱男則回應願意連署,並邀約4、5名友人連署,眾友人口頭答應但未提供身分證影本連署,警方去年11月1日上午,前往邱男住處執行搜索,扣得9張連署書,始悉上情。

法官認為,羅男、林男警訊及法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與同案被告、證人供述大致相符,還有監視錄影畫面、查扣的空白連署書等證物,足以佐證羅、林犯行。

法官認為,雖然羅、林均未實際上交付或取得連署書,然而羅男對林男告知希望其幫忙連署,每人可得100元費用,將空白連署書交給林男,林男再將取得的連署書交付給邱男並告知此事,行賄意思表示已到達連署權人,行求賄賂之犯行即已成立,考量2人一時失察、觸犯重典,情堪憫恕,酌減其刑,各判處6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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