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票1至2000元行賄選民 嘉市議員落選人李錦洋判刑2年2月
無黨籍嘉市西區議員候選人李錦洋涉賄選,嘉義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共同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2月、褫奪公權4年。(資料照)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去年底基層公職人員選舉,無黨籍嘉義市西區議員候選人李錦洋涉嫌親自或透過樁腳以每票1千元或2千元代價向選民賄選,嘉義地院審理後,今天依共同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刑李錦洋2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另樁腳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均刑判1年10月,3人皆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
對於判決結果,李錦洋表示,沒有什麼要回應的。
判決書指出,李錦洋為求能順利當選,除單獨向他人行賄買票外,又由他提供賄選資金,分別由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為其行賄買票;李錦洋等4人均坦承犯行,與相關收受賄賂證人證述相符,並有扣案賄選現金、選舉人名冊等事證明確。
判決書表示,李錦洋判刑2年2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規定是判刑2年以下,李錦洋判刑2年2月,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緩刑要件,扣案賄款12萬3千元沒收,未扣案賄款3萬4千元也予以沒收。
法官審酌,郭庭香、黃石君、賴清發3人素行均良好,犯後均坦承犯行,經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3人均宣告緩刑4年、褫奪公權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分別向公庫支付30、30、25萬元及各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以啟自新。郭庭香另犯收受賄賂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