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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家都在做詐騙」被告律師指警方誤導指認車手 法官不同意

    被害人與車手在超商點鈔交款,因太招搖,改成到車內。被害人因此記住車手容貌,車手被判2年6月徒刑。(情境照)

    被害人與車手在超商點鈔交款,因太招搖,改成到車內。被害人因此記住車手容貌,車手被判2年6月徒刑。(情境照)

    彰化一名廖女因投資虛擬貨幣,被詐團騙走300萬元,她在大村某超商面交現金,後來全數被轉出,才知受騙上當。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逮捕林姓車手。該案進入法院審理,車手矢口否認犯案,其辯護律師更指控警方對被害人說「這一家(被告家人)都是做詐騙」,企圖引導被害人指認被告,證據力無效。但法官指出,「指認」是辦案的程序,固然需要尊重人權,但亦需兼顧真實之發現,以確保社會正義實現,被告確有拿被害人300萬元,判處2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害人總共面交4次,每次對象不同,但因本案金額高達300萬元,她記憶特別深刻。警方提示多張真人照片,其中林男部分,警方特別強調「這一家都是做詐騙」,被害人馬上指出,收款人就是林男。

    林男的辯護律師說,警方要被害人指認,違反「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有誘導之嫌,且被害人指認係單一證據,不可採信。

    法官勘驗警詢筆錄,發現整個過程一問一答,員警提示多張照片,並被害人「依憑記憶回答」,雖有反問確認,但無刻意暗示。法官表示,指認程序旨在保障人權並發現真實,只要證人親身經歷、記憶清晰,且有其他補強證據,就具證據能力。本案被害人指證歷歷,還有網路聊天紀錄截圖、虛擬貨幣交易紀錄、超商監視器畫面等佐證,足以認定被告確實收款。

    被害人對林男印象特別深刻,她向法官說,雙方約在大村鄉一間超商,他拿保冷袋裝300萬現金,現場數鈔,由於金額龐大,引發旁人注目,太招搖,林男的女友提議說「到車上數鈔」,回到車上,林男坐前駕駛座,她坐後座,林的女友坐她旁邊,負責數錢。

    法官表示,該案因為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檢方求刑4年6月。考量被告助長詐欺,造成被害人300萬元損失難追回,卻犯後始終否認,未賠償也未和解,被害人希望從重量刑,綜合參與程度與犯罪情節,判2年6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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