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賺3000元卻換19年! 彰化超商男加入詐團當車手下場慘
超商店員當車手,造成15人受害,被判19年法定刑。(示意圖)
彰化縣在便利超商打工的黃男,為了賺快錢,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去年6月間騎著機車到員林、芳苑、田中等轄區的超商、銀行提領詐款,造成15人受害,提款金額總共89萬6千元,出勤3次才賺3000元。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以每罪判處1年3個月至1年4個月不等,他共有面臨法定刑19年的刑期。
根據判決書,黃男去年5月底加入詐欺集團,負責「車手」工作,取得工作手機,依「奶姬」指示到指定地點拿取金融卡或直接至ATM提領被害人匯入的贓款,再將現金放置指定地點轉交上游「收水手」,每次提領可獲報酬,他6月間出勤3天,每次都瘋提款。
判決書指出,每次提領的金額約5萬元至10萬元,為避免被警方鎖定,他機車前往芳苑、田中、員林等車轄區犯案,但最後都因被害人報案,警方調閱超商監視器循線將他逮捕。
法官指出,被告正值青壯卻不循正途,助長詐騙金流,惡性非輕;多位被害人要求從重量刑,考量其在警詢及審理中坦承犯行,有悔意;其角色僅為聽從指示的末端車手,非集團核心,每罪各處1年3月至1年4月,15罪的法定刑為19年有期徒刑。目前暫不合併定應執行刑,待其他相關案件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統一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