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婦人被撞癱!4子女各求償100萬 被告未出庭仍勝訴原因曝
媽媽被撞癱,4子女各求償100萬元。被告未出庭,地院仍判被告勝訴。圖為彰化地院。(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洪姓婦人去年1月25日騎機車逆向橫越產業道路,被楊男駕駛的自小客車迎面撞上,洪婦嚴重受創,至今仍臥病在床,需要專人全天候照顧。4名子女與楊男協商失敗,他們透過彰化地方法院,以自己身心受創為由,要求楊男各賠4人100萬元;但楊男沒有到庭,此案仍被法官駁回,判楊家兄弟姊妹敗訴。
這起車禍發生於北斗鎮神農路與無名產業道路交岔路口,洪婦逆向斜穿路口欲進入該產業道路,楊男開車轉到路口,兩車發生碰撞。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均有意願和解,然因賠償金額差距無共識而未能達成和解。該車禍經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判定,楊男並注意車前狀況,但洪婦逆向穿越,過失程度明顯較大,因此刑事部分判楊男過失傷害罪4月徒刑。
如今被害人因腦中風現仍臥床無法自理生活,無法言語,需要專人全天候照顧,家屬輪流照顧,同時透過法院向楊男要求賠償4名子女各100萬元。
法官表示,民法第195條第3項雖規定子女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惟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過寬泛,故以情節重大者為限,才能請求賠償。原告等4人雖主張與被害人身分法益受有重大損害、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惟原告等4人前述痛苦,係源自於身分關係之感同身受及照料洪劉梅所生之辛勞,難謂「情節重大」之情形,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予駁回。
一名法界人士表示,「情節重大」所指便是死亡,目前受害者仍臥病在床,家屬認為被告應各賠100萬元,這是把「民間的調解」拿到法院上談,法官當然不會買單,他建議家屬上訴,把醫療費、看病車馬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都詳細列出,應可獲法官做適當裁量,不致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