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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男子酒測1.08 酒駕累犯因失智症免刑

    男子酒駕後罹失智,法官判免刑。(資料照)

    男子酒駕後罹失智,法官判免刑。(資料照)

    2024/12/21 13:52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陳男之前已有2次酒駕的紀錄,去年2月才剛服刑完畢出獄,今年5月30日再度酒駕自摔,酒測值高達1.08,屬於酒駕累犯,經檢察官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本應加重其刑,但他在這次酒駕後,發生記憶減退,家人送醫診斷,確定罹失智症,法官考量他腦部功能回復性低,根本無從透過刑罰以防免其再犯之可能,因此判處免刑,此案成為極為罕見,連續酒駕卻免刑的案例。

    判決書指出,陳男屬於酒罵累犯,本應從重量刑,惟被告於本案發生後,因失智症,經鑑定認有中度失智症,導致理解、認知能力受損,記憶力差,自我照顧能力差,回復可能性低,並判定基於有精神上之障礙(失智症)其程度達中度,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回復可能性低,可為監護宣告。

    被告在犯後因罹失智症,因此取得彰化地院受監護宣告,法官表示,考量被告現罹患中度失智症,回復可能性低,根本無從透過刑罰以防免其再犯之可能。即便基於應報目的欲對本件被告科以刑罰,被告也難以理解遭到刑罰之痛苦,所施之刑罰實際上也僅是造成照護家屬的困擾與不便,徒然耗費照護家屬之心神與資源,完全無從達到應報之目的,並斟酌被告犯後態度、因失智症已住進安養中心、家庭經濟狀況、健康情形以及本案犯行所生實害,認已無對被告施以刑罰制裁之有效性、必要性及衡平性,依刑法第61條規定,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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