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拿果園鐮刀偷摘葡萄 法官認「攜凶器」加重竊盜判刑6月
王姓婦人拿取果園內一把鐮刀,偷採了約20台斤的葡萄。(民眾提供)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王姓婦人日前路過一處葡萄園,發現葡萄結實纍纍,於是趁無人之際潛入果園,並拿取果園內一把鐮刀,偷採了約20台斤的葡萄,婦人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最後仍被黃姓園主發現報警就逮,事後王女歸還鐮刀,並賠償1200元和解。法官審理認為,王婦偷葡萄行為是攜凶器犯行,依加重竊盜罪判刑6月。
判決書指出,今年7月7日,王女(50歲)路過埔鹽鄉一處葡萄園,她發現果園無人看管,於是興起竊盜犯意,先從果園竊取鐮刀,再拿鐮刀割採葡萄樹上的葡萄,共約20台斤裝入菜籃裡,直到園主回來撞見有小偷,趕緊報警。
警詢時王女坦承犯行,並歸還鐮刀、葡萄,及賠償20台斤葡萄時價1200元和解,不過檢方仍依攜帶凶器加重罪嫌予以起訴;法官審理認為,王女於犯案現場持偷來的鐮刀犯罪,已構成加重竊盜犯行,審酌雙方達成和解,因此量處其刑。全案可上訴。
真是偷雞不著蝕把米!法界人士認為,偷竊犯行判刑大多為拘役數十天的微罪,甚至在起訴前就可以和解,該婦人先偷鐮刀再偷葡萄,構成2個偷竊罪,但其中偷的是鐮刀,檢院均認定為凶器,具攻擊性,依《刑法》攜帶凶器加重罪最低刑度為6個月,婦人一時思慮貪小便宜行為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