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手」被偷淪網拍 台銀百年文物回不來
2010年一同失竊的小切手。 (記者吳政峰翻攝)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2010年遭竊的兩張百年「小切手(即期支票)」,竟於4年後出現在拍賣網站上,失主台灣銀行得知後趕緊報案,警方將簡姓賣家依竊盜和故買贓物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不過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將全案不起訴;台銀只能眼睜睜看著歷史文物流落在外,確定回不來了。
台銀告竊盜 不起訴
2010年4月24日凌晨3點55分,一名小偷侵入台灣銀行位於基隆市的六堵儲存倉庫,竊取約2000張的支票、商業本票、定存單等已兌換的舊票據,甚至還有一張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於1948年開出的3000多萬元個人支票。
2014年5月3日,一名台銀員工在露天拍賣網站看到有人販賣台銀發行的小切手,認定是失竊贓物報警,基隆市警三分局查出賣家是41歲簡姓男子,簡男到案時否認行竊和賣贓物,供稱兩張小切手是在跳蚤市場以每張10元購得,不知道是贓物。台銀則主張,上面「台灣銀行」字樣這麼清楚,簡某理應知道是遭竊的儲蓄券物。
不過,檢察官認為本案無證據證明住新北市的簡男會專程到基隆犯案,竊盜罪不成立;另外,兩張小切手已逾百年,只因上面印有「台灣銀行」4字就認定被告應知道是贓物,過於草率,「故買贓物罪」也不成立,將全案不起訴。台銀對檢方處分結果未回應。
兩張小切手為日本明治時代產物,距今超過百年,可能是現今碩果僅存的兩張,歷史意義濃厚。記者電訪多間集郵社,業者均表示該物罕見,又屬台灣銀行所有,難以研判市場行情。
律師李慶峰認為,若台銀能證明簡男偷竊或故買贓物,可依民法主張所有權,要求返還小切手,但本案刑法不起訴,台銀僅能依民法949條「盜贓物」向簡某請求回復其物,不過該法條規定須在「喪失占有之時起2年以內請求回復」,本案已逾4年,無法物歸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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