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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見違規只錄影 偷懶不攔 判撤罰單

2014/02/14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宜蘭礁溪一名警員在路邊攔檢,看到對向車道有汽車闖紅燈,卻只有錄影存證,並未攔車,僅憑事後擷取的照片逕行舉發,北市交通裁決所對陳姓女車主裁罰2700元,台北地院認為,警察執法應以「當場攔停為原則,逕行舉發為例外」,警員也說攔檢沒有困難,卻偷懶未試著攔車,認定逕行舉發的程序違法,判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陳女去年愚人節開車到宜蘭,行經礁溪路六段133巷口時闖紅燈,在前方對向車道旁100公尺處執行交通勤務的礁溪派出所警員,只以V8攝影機錄下全程,未示意攔停,返回派出所後,擷取影像依車籍移送北市裁決所,裁決所裁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陳女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傳喚錄影的吳姓警員作證,吳員承認,當時若要攔停並無困難,但他發現違規後,並未對駕駛人做出任何攔檢作為,就只忙著攝影,事後再舉發,「這樣比較安全,我們同事一直都這樣做」。

法官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出,警方舉發交通違規,應以當場攔檢為原則,逕行舉發、民眾檢舉為例外,勘驗錄影光碟發現,該路段交通流量不大,員警也說攔檢沒有困難,法官認定逕行舉發的程序違法。

未攔檢逕行舉發程序違法

法官申論指出,當場攔檢舉發除了可以立即制止或排除違規,回復交通秩序,避免擴大危險或傷害,並可藉由當場對話溝通,即時釐清事實,這都是逕行舉發與民眾檢舉無法取代的功能,因此,應以當場攔檢為原則,必須像是遇到車速過快、迴轉不易、交通壅塞等不宜或不能攔截製單的情況,才能使用非固定拍照逕行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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