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挨打書無效 討債人反吃官司
2008/01/03 06: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法院審理民、刑事案件,認為當事人在非自由意志下所簽訂的協議、和解書、同意書等,有可能屬非法取得的證物,被認定沒有證據能力,對造甚至會吃上官司。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明文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人權。
非法取得 無證據能力
換句話說,非出於自由意志下的自白,或所簽訂的和解書、協議書、債權本票等,由於是非法取得,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概排除其證據能力,避免侵犯人權及司法誤判。
值得一提的是,以利誘、脅迫等手法,逼迫對方行無義務之事,則有可能吃官司。舉例來說,大賣場偷竊被查獲,店家要求賠償一百倍,否則移送法辦,負責人因而被依恐嚇取財罪判刑,有判例可循。
又如,欠錢不還、不履行合約,當然可以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循合法途經救濟,但如強迫債務人去做無義務、或違背善良風俗之事,如吳姓男子遭威脅簽下挨打同意書,並不得報警、提出告訴等,不僅同意書沒有法律效力,更會吃上強制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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