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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 罰單異鄉來

2007/12/24 06:00

〔記者劉婉君、郭靜慧/綜合報導〕台南縣佳里鎮黃姓民眾爆料,其公司名下的機車自領牌以來,一直為妻子上班代步之用,從未離開佳里鎮,11月16日卻收到屏東縣內埔分局「闖紅燈」、「不服稽查而逃逸」兩張罰單,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

黃姓民眾表示,該輛機車自民國93年1月領牌以來,一直為妻子到鎮內上班或購物代步用,且11月16日當天上午8時至下午5時,妻子一如往常騎該部機車上下班,同事均可證明,屏東縣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卻逕行舉發該車於16日下午6時7分在屏東內埔違規,令夫妻倆傻眼。

黃姓民眾說,內埔分局未舉證車輛違規照片,只憑員警填寫的違規單,就要民眾繳納罰款,證據太過薄弱,他曾提供妻子上班單位主管及十五位同仁的證明,向內埔分局申訴,但該分局員警堅持核對車號、車身查證無誤,還對他說,該機車可能有AB車,要他趕緊去換車牌,否則還會繼續收到違規罰單。

黃姓民眾指出,為了瞭解遭告發地點到底在哪裡,夫妻倆12月1日曾開車前往屏東內埔,回程還在南二高田寮收費站附近遭砂石車落石砸破擋風玻璃,他堅持自己並沒錯,就算是AB車,也應由警方去查明,員警不能一意孤行,不查證就認定該機車確為違規車輛,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他花的錢早已超過罰單金額,但這是原則問題,只為了爭取內埔警方合理的處置,甚至不惜狀告交通法庭主持公道。

當天負責處理的龍泉派出所郭姓巡佐表示,11月16日他帶領3名員警,在內埔、長治鄉交界的信義路及大旺路口執行取締砂石車勤務,當時一名男子騎機車闖紅燈攔截不停,他當時記下車牌號碼及時間、地點,與其他員警一再確認無誤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增修條文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而條文並無明確文字要求執行交通稽查員警必須檢附照片等相關規定。

郭姓巡佐強調,警方依法執行勤務,建議黃姓民眾可循法律途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若當事人不服裁決結果,還可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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