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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警所射傷警 警匪駁火99槍 狂徒判18年4月

2025/01/01 05:30

楊景隆先狂轟警所十四槍,再射傷警,最後駕車逃逸時,被警方的優勢警力包夾後就逮。(資料照)

楊景隆穿防彈衣持3槍掃射

〔記者余瑞仁/桃園報導〕桃園市幫派分子楊景隆去年三月廿三日晚間十點多,持衝鋒槍、手槍向市警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狂轟十四槍,將玻璃門、值班台打得彈痕累累,駕車逃逸時又打傷攔截警員,最後被警網包抄,雙方駁火九十九槍,楊終被壓制就逮,案經桃園地檢署依槍砲、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昨審結將楊男判處應執行十八年四月有期徒刑。

大樹林幫分子不滿警方

檢警調查,自稱桃園「大樹林幫」分子的四十四歲男子楊景隆,犯案前數小時於個人臉書貼文,指稱曾被警察吃案、恐嚇、欺負等,還在留言處貼上三把長短槍的照片,當晚攜帶蠍式衝鋒槍一把、仿金牛座手槍二把,駕車前往景福所前,朝著派出所的大門狂轟十四槍,打碎玻璃門,值班台旁當時有多名員警,險被射傷。

楊男逞威後駕車逃逸,行經桃園分局前方力行路口時,又對上前攔查的警員蔡淳宇開槍,造成蔡員左肩中槍,蔡負傷開槍回擊,後經送醫急救,幸無大礙。

楊男接續駕車逃逸,最終在永安路被警方以優勢警力包夾、火力壓制,警匪累計駁火九十九槍,楊落網時,警方發現他身穿防彈衣,起獲二把手槍、一把衝鋒槍、卅八顆子彈等,訊後送辦。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楊長期持有槍彈,先至警察機關開槍射擊挑釁造成設施毀損,又於員警追緝過程中持槍射擊,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依觸犯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併科罰金廿萬元;又犯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有期徒刑八年四月,併科罰金十萬元;另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七年。應執行刑十八年四月,併科罰金廿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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