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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社區車道 1小時罰1萬/住戶挨罰125萬 法官判准

2024/10/20 05:30

張男把車停在圖中大門前的車道上,導致住戶汽車無法進出,法院判決他應支付社區125萬元罰款。(記者張瑞楨攝)

影響進出 住戶大會訂罰則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警勸移車 他掛電話不理

該社區有廿戶獨棟住戶,近年成交價每棟近四千萬元。判決書指出,該社區管委會主張,有兩家住戶常把車停在車輛唯一進出大門的車道上,致使其他住戶汽車無法出入,上班、上學遲到且影響出入安全;社區住戶遂於去年一月七日開會約定,占用公共設施且勸導不聽,每小時處一萬元罰款,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管委會提告指出,張姓住戶去年一月十一日把車停在大門車道九個多小時,數天後又停車十多小時及連續停放一三三小時,經住戶勸導及管委會主委報警,張男都未即時挪車,計算共停車一四五小時,請求給付一四五萬元罰款。

張男答辯稱,管委會原本發遙控器給住戶開大門,後來改用手機APP操作,卻沒有為他設定APP,他無法開門,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上;管委會自訂規約,停一天就罰廿四萬元顯不合理。

住戶稱被迫停車道 敗訴確定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該社區所有權人會議經半數人出席、過半數同意通過違停處罰條款,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且一體適用於全體住戶,並無針對性或不公平。

此外,曾有住戶勸導移車,張男遲至傍晚才移車,辯稱大門關閉被迫停於車道,但住戶拍攝的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另一次管委會報警並控告張男強制罪(不起訴),員警致電勸導張男挪車,張答覆「不要吵」就掛斷電話,法官因此認定管委會開罰合法,判如數給付一四五萬元。

張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將停車占用道路時間重新計算,認為違停一二五小時,判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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