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讓娃坐安全座椅 駕駛也恐涉刑民責任
2024/09/15 05:30
4歲以下的嬰幼兒一定要坐兒童安全椅,不坐的話不只有違交通法規,否則萬一發生車禍嬰幼兒受到傷害會非常巨大。(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林嘉東/台北報導〕南投發生粗心媽媽抱稚女搭車,車禍撞頭造成孩子終身傷害憾事。曾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北地院法官的執業律師李鴻維表示,法律規定嬰幼兒須坐安全座椅,故駕駛人對於手抱嬰幼兒導致傷亡等結果也有責,面臨刑、民事的連帶過失責任,以及交通違規罰鍰。
李鴻維表示,刑事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應知嬰幼兒須坐安全座椅,駕駛人對嬰幼兒具有「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即使是「被追撞」,駕駛本身無過失,但未讓嬰兒坐安全座椅,與導致嬰兒傷或亡的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恐被論處觸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李分析,駕駛人是朋友、丈夫、或計程車司機,法律上都一樣,都要擔負過失責任。
民事部分,李鴻維認為,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駕駛人對於被害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類似案件若造成嬰幼兒死亡,手抱孩子的法定繼承人有過失,駕駛人可以主張過失相抵,由法院來判斷相抵的比例;如果是法定繼承人之一開車(比如父親),不能向自己求償,但其他法定繼承人可向父親求償。
此外,駕駛人違反道交處罰條例「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規定,可處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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