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須負防詐義務 違者最重罰1億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12日落槌宣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三讀通過。 (記者羅沛德攝)
打詐新法三讀 TikTok等網路大台須類落地
〔記者林欣漢/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法要求TikTok等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一億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條文明定,達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需「類落地」在台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若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停止播送該廣告等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
金融防詐措施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並得採取相關控管措施,若暫停交易功能的帳戶或帳號中,有被害人匯(轉)入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儘速發還,以保護被害人權益。
電信防詐措施部分,為避免黑莓卡及非本國籍人士預付卡淪為詐欺工具,三讀條文明定,電信事業提供國際漫遊服務前,經查證使用電信人無入境資料,將不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提供服務後,應定期查詢使用電信人是否出境,如果發現有資料不實、異常使用行為,應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如果未依規定查證使用電信人有無入境資料,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詐欺犯罪所用之物 一律沒收
另,這次打詐修法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三讀條文明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以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
助理教練幫拉筋竟伸狼爪 女學生報案哭喊:為什麼一直問讓我痛?
-
移工涉砍傷同鄉國民法官不參審 裁決理由曝光
-
12/13 大樂透、今彩539頭獎雙雙摃龜
-
新莊分局光華所警員吸食大麻法辦 2大過免職
-
小心!詐團再進化 「偽造警方公文」稱正派經營
-
絕命毒師!理化老師製造「強姦藥丸」 2300萬顆差點流入市面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三讀 不法手段妨害賽事公平 可關7年
-
一到九月死亡車禍 機車占七成
社會今日熱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