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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早已取消通緝犯績效評核

2023/05/15 05:30

警政署回應指出,二○一八年已取消通緝犯績效評核。(資料照)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針對有檢察官指警方績效掛帥,把原可不被通緝的被告,等到成為通緝犯再抓,警政署回應指出,二○一八年已取消通緝犯績效評核,回歸例行工作,而為提高員警工作成效,目前是以行政獎勵方式,鼓勵員警抓捕通緝犯;且法院所發交傳、拘提對象,執行到案者行政獎勵,皆比照同案類通緝犯辦理敘獎,因此絕無員警為追逐獎勵、績效,將被告淪為通緝犯情事。

警政署指出,因應二○一七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事項,警政署自二○一八年起,每年邀請學者専家及基層同仁,共同舉行專案計畫檢討會議,傾聽基層同仁意見,建構業務規劃與勤務執行單位直接溝通之平台機制,據了解,當時確有基層同仁,對抓捕通緝犯列為績效評核項目有微詞。警政署從善如流,自二○一八年修正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將該規定去評核化,透過每半年定期檢視工作執行成果,給予相對獎勵,以鼓勵及激勵方式,提高員警工作成效,自二○一八年起,查捕通緝犯就無核列評比之績效要求。

警政署又說,為落實司法拘提工作,現行警政署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已將員警執行拘提工作,納入行政獎勵項目,員警執行各地方檢察署、法院所發交查拘提對象,執行到案者行政獎勵,皆比照同案類通緝犯辦理敘獎,「既然敘獎一樣,怎麼可能等變成通緝犯再抓!」

警政署並強調,過往法院、地檢署多數司法文書,原本僅能寄存於派出所,造成員警需耗費大量時間處理司法寄存文書,排擠維護治安能量,目前司法院已著手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對於司法文書寄存送達,納入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郵務機構規定,可讓警察專注治安,民眾領取司法文書也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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