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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蒐證欠法律依據 M化車無證據能力 詐團4人無罪定讞

2023/04/20 05:30

「M化車」被視為司法警察辦案利器,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改判詐團4嫌無罪定讞。(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M化車」可定位手機持有人位置,因此被視為司法警察辦案利器,但桃園地院認為,警方使用M化車蒐證後,逮捕四名詐團嫌犯,欠缺法律依據,無證據能力,判決無罪;雖高等法院認為M化車蒐證符合比例原則,具證據能力,改判四嫌有罪;但到了高等法院更一審,又認定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加上四嫌罪證不足,再次逆轉改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全案已不得上訴,無罪定讞。

M化車可定位手機 破門逮人

魏姓姊弟、兩名陳姓男子被控二○一五年間組詐團,以魏姓姊弟的桃園住處為機房,向五位民眾騙稱其子女涉入糾紛遭綁架,有三人誤信分別被騙一百八十萬、五十五萬及十三萬元。

警方出動M化車攔截手機訊號,認定魏姓姊弟的民宅是詐團機房,聲請搜索票破門逮人,在場魏女四人身懷兩萬到六萬元不等現金,且無法交代款項來源,屋內還有三名被害人及兩名險上當民眾的個資,檢方起訴四人;桃院以M化車侵害人民隱私權,取得的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四名被告罪證不足,判決無罪。

高院審理認為,M化車無法精準定位或得知通話內容,侵害隱私程度不高,符合比例原則,其蒐證有證據能力,將四人改判兩至三年不等徒刑。

我未訂相關法令 更一審改判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認為,M化車是在手機持有人不知情下,蒐集、截取手機識別碼位置資料,予以定位、追蹤,屬干預隱私權的強制偵查作為,我國尚未制定科技偵查法或相關法令,使用M化車欠缺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更一審並認為不能以基地台位址,就認定犯案機房在該址,搜索時四嫌在該址,也無法認定數十天前詐騙時間四人都在該處犯案,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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